时习之·AI手绘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通篇不过二十句话,平平淡淡地写来,看似漫不经心,而实情实景历历如见,那种清峻朴茂的气调也贯串始终,确能给人以形散而神不散的醇厚韵味。

按照布赖斯的分类,现行的日本宪法可谓极具刚性的宪法。2015年,张庆福先生新版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依然认为,布赖斯在1884年第一次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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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部五次再版,十次印刷,十几万受众的主流宪法学教科书,也存在同样的错误表述。那么,到底首创于哪一年呢?其实,只要读一读《历史与法学研究》第三章的原文,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在其他一些国家,这样的法则要高于其他法律,非一般立法机关所能及,只能通过某些最高权力机关来制定或者修改。那么,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者到底是布赖斯还是戴雪呢?仅凭中文世界现有的宪法学著作(教科书)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最好是能回到历史文本之中,仔细分辨两人的最初论说。因为托克维尔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时,头脑中充满了太多的先验理论与不真实的想象,而且书中的法国色彩过于浓厚。

而在布赖斯身处的十九世纪后半期,法学界主流的宪法分类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学术概念为学术话语之根基,重申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一基础性概念,无疑能够极大地丰富宪法学话语体系。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苦苦探索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成为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强调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我国宪法集中人民智慧,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紧跟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步伐,历经5次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实现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各种效仿西方的救国方案和制度模式纷纷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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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以宪法的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在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

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至此,基本可以确定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者为布赖斯,首创时间在1884年。检阅戴雪和布赖斯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戴雪确实在1885年出版的成名作《英宪精义》中提出了宪法的刚性与柔性之分,并详细阐述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所谓刚性宪法,就是不能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方式修改的宪法或者根本性法律。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司法判决,就具有宪法性效力。而且,从1889年《英宪精义》第三版开始,戴雪以美国、法国宪法和英国宪法为例,详细阐述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差别之后,又加上了一段极为重要的脚注:本书所使用的‘刚性与‘柔性两词(由我的朋友布赖斯先生首创),不包含任何褒贬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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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该书2005年曾在中信出版社出版。事实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在布赖斯之前早已有之,并非他首创,反倒是他所批驳和希望超越的对象。

布赖斯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中直言不讳,他希望弥补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缺陷与不足。三、为何要重申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 从二十世纪初年开始,在中国人探索立宪、建立良好政府的过程中,由布赖斯所首创的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通过多种路径进入中国,在政论界引发激烈争论,并一度应用于民国初年的制宪实践,同时借助大学教科书、学术专著等多种渠道,在中国学界和政论界广为传播。近些年,随着日本修改宪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再次引起国际学界重视,显示出持久的生命力与现实意义,值得重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时间要早于1901年,也要早于《英宪精义》初版的1885年。而且,布赖斯之所以创立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就是不满于传统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的模糊性。比如,当今中国各大法学院所必须采用的一部宪法学权威教科书就认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的分类方法。

因此,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的概念困境,也是布赖斯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理论背景。我的全部目的在于,向读者清楚地解释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确切差异。

1901年,布赖斯出版个人文集《历史与法学研究》,详细阐述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他认为,美国宪法具有两大缺点:特殊的总统选举方式和缺乏全国统一的婚姻条款。

因此可以说,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尽管是布赖斯首创,但却是由他和戴雪两人协同完善,共同传播到全世界,而这其中就包括中国。至于某种政体之刚性或者柔性的优劣利弊,则不是我所评述的对象。

另一部主流宪法学教科书更是明确地表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留学日本归来的程树德根据自己的讲义出版了《比较宪法》,书中关于宪法之种类及范围一节,即详述了布赖斯的宪法分类,以及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之区别。那么,首次行诸文字的记录文献是不是就是戴雪1885年初版的《英宪精义》呢?从这一概念形诸文字的角度来看,也依然值得考证。采用这种错误表述的其他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著作(教科书)比比皆是。

在1884年11月以刚性宪法为主题的第二次讲座中,布赖斯还专门以美国宪法(包括美国各州宪法)为例,讨论过刚性宪法的优缺点。1883年,逗留美国期间的布赖斯还在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开设研讨课,专门讨论、批评《论美国的民主》。

美国知识界早已熟悉他的名字和著作。此行对戴雪的一生影响巨大,他晚年时还在给布赖斯的信中回忆说,如果没有那次旅行,就不会有你的《美国平民政治》,可能也不会有我的《英宪精义》。

此处的固定宪法与可动宪法,即本文所言之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近年更是组织了专题讨论,还有学者将意大利宪法学家重新梳理布赖斯刚性宪法概念的专著翻译成日文出版,供日本学界参考。

那么,到底首创于哪一年呢?其实,只要读一读《历史与法学研究》第三章的原文,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一时期,布赖斯经常在美国的杂志上发表文章,谈论自己对于两国宪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见解,并曾到哈佛大学发表公开演讲。中国学者邢斌文也注意到了这个脚注,但是他没有对比《英宪精义》的全部版本,没有进一步深入考证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时间与首刊文献。杨向东主编《宪法学——理论·实务·案例》(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既然布赖斯1884年在英国牛津大学作过两场如此重要的讲座,就一定会留下相关手稿或者讲座记录。但是,戴雪的《英宪精义》中还有一段被很多人所忽视的文字。

1884年11月19日《牛津杂志》上一篇名为布赖斯教授讲座的报道称,布赖斯的讲座题为宪法——柔性与刚性,吸引了不少听众。从第六版开始,《英宪精义》一直保留着这个脚注。

为了感谢戴雪的大力支持,也是为了纪念两人之间长久的学术友谊,布赖斯将他的《美国平民政治》题献给我的朋友和同事戴雪。而且,概念为话语之基础,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学术话语体系的大背景之下,尤其要重视梳理基本概念。